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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過半民眾不再堅信民主》

強化防衛性民主 預防「利用民主摧毀民主」

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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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2026年2月7日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前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於台灣勵志協會演說內容,經許教授審閱後刊登。

  • 二戰後許多民主國家建構防衛民主制度,防止內部政治極端勢力利用民主程序摧毀民主本身。
  • 如何界定「民主的敵人」並拿捏適當的防預手段,避免滑向獨裁,是實踐防衛性民主的困難。
  • 台灣在公務員忠誠義務、國籍法等規範仍有不足,應進一步填補防衛性民主法制的空白。

編按:本文整理自2026年2月7日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前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於台灣勵志協會演說內容,經許教授審閱後刊登。

民主的價值不僅在於定期投票選舉,更在於對自由、法治與人權的實質保障。然而,根據國科會TEDS調查,台灣民眾對「民主是最好體制」的認同感,從2020年的53%到2024年已跌破五成,降至49%。當過半民眾不再堅信民主,國家抵抗威權侵蝕的意志也會隨之弱化。這真的是一個很大的警訊。

因此,如何守護台灣的自由生活方式,不被外來勢力滲透或政治極端化等內外夾擊所消滅,亦即民主應不應該設下防線,避免自身遭到毀滅,便成了台灣必須思考的問題。

無論憲法、法律或法院判決是否明文提到「防衛性民主」或「戰鬥性民主」一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有許多民主國家根據各自政治、歷史、社會、文化背景,建構了防衛民主制度,以防止內部政治極端勢力利用民主程序摧毀民主本身。包括從光譜一端採取積極防衛手段的德國,到另一端採寬容、純程序性民主的美國等。

台灣有沒有防衛性民主制度?我們在全球民主國家光譜的哪個位置?是否防衛過度或不足以保護當前民主所受到的威脅?

這些提問,與台灣民主化以來發生的一些事件息息相關,包括是否解散主張共產主義的違憲政黨、是否處罰參與統戰活動的公務員,以及驅逐主張武統的中國籍配偶或中配擔任公職的條件等等。在討論台灣應該怎麼做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防衛性民主的思想演變和德國、美國的作法。

起源於納粹「利用民主摧毀民主」教訓

防衛性民主(Defencive Democracy)的政治思想起源,與納粹德國的興起密切相關。二次大戰前夕,納粹黨利用當時德國《威瑪憲法》所賦予的民主程序,在合法進入國會後,終結了民主體制。當時納粹黨宣傳部長戈培爾(Joseph Goebbels)就曾直言,進入國會的目的就是為了「從民主的武器庫中武裝自己,用民主體制提供的武器來對付民主本身」,甚至比喻納粹如狼群般潛入羊群,依循民主規則爭取權力後再將其廢除。此種「利用民主摧毀民主」的做法,迫使政治學界與法學界重新思考民主體制的脆弱性。

在這樣的背景下,猶太裔德國學者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首度提出「戰鬥性民主」或「防衛性民主」的概念,主張透過暫時性的立法,否定那些企圖摧毀民主者的基本權利。

隨後,哲學家波普(Karl Popper)進一步闡述民主中「寬容的弔詭」概念:如果一個社會對不寬容者毫無限制地寬容,最後不寬容者將會摧毀寬容本身。因此,民主社會有權利也有義務,在特定情況下拒絕對不寬容者繼續施予寬容。前述概念構成了防衛性民主的核心思維——民主不能容許自己被「用民主之名」毀滅

然而,著名的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卻對防衛性民主的概念持保留態度,認為民主體制為了保持忠實一致,在面對以摧毀民主為目標的非暴力活動時,也必須加以容忍。同時也有學者認為民主本來就帶有風險,這種「計算過的風險」正是民主本質的一部分。若因恐懼而過度設防,反而容易滑向獨裁。

關於「民主應不應該設防」的辯論,本質上源自於對民主定義的不同想像。不設防論者將民主視為一種純粹的程序性機制或框架,主張制度本身應保持中立,不應干預或審查決策的實質內容。在此視角下,民主必然帶有風險。就算人民最終透過民主程序選擇了獨裁政權,亦被視為民主運作的一種體現。

防衛性民主的觀點則堅信,民主制度與國家存在本身並非目的,而僅是達成「保障人權」此一終極目標的手段。在防衛性民主的脈絡中,所有的憲政機制皆應服務於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支持者認為,雖然採取防衛措施可能存在權力濫用並滑向獨裁的風險,但若任由「民主的掘墓者」擁有完整的權利與武器來破壞體制,對民主造成的威脅將遠比前者更為巨大且致命。

防衛性民主具核心特徵與使用界線

防衛性民主在現代憲政體系中被定義為一種預防性的自我防衛機制,具有以下四個核心特徵:第一是「價值拘束性」,即民主體制並非價值中立,而是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不可變更的核心價值,防止核心價值被投票摧毀;第二是「針對內部」,對抗的是從社會內部產生的民主敵人,而非外部武力威脅;第三是「限制手段」,國家被賦予權力限制民主敵人的政治基本權,將敵人排除在民主程序外;第四是「預防性」,允許國家在民主遭到實質損害前採取預防措施。

與國家安全法制的範圍不同,防衛性民主專注於防止「透過民主程序」對體制的破壞,因此對付恐怖攻擊、間諜活動、內亂或外部敵人的滲透(如《反滲透法》),雖然同樣關乎國家生存,但性質上屬於國安法制,而非防衛性民主的範圍。此外,仇恨性言論的禁止在歐洲通常被納入防衛性民主的一環,主要是因為納粹滅絕特定種族的慘痛經驗。不過在其他文化背景下,仇恨言論未必與破壞民主制度直接掛鉤 。

儘管防衛性民主的出發點是為了自保,在實務運作上卻面臨兩大風險。首先是如何界定「反民主的極端言論」與「民主的敵人」。在民粹主義盛行的現代,許多政治人物打著代表人民聲音的旗號,並不直接攻擊民主制度,而是採取逐步腐蝕、瓦解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方式,使辨識敵人變得極度困難。其次是「預防性手段的拿捏」,防衛性民主強調在實際傷害發生前出手,但如果時間點過於提前,極有可能造成對言論自由的侵害,甚至淪為排除政敵的工具。如何在安全防衛與基本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是實踐防衛性民主的困難所在。

德國 採積極防衛性嚴格保護措施

德國建構了全世界體系最完整且嚴厲的民主防衛機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手段為「解散違憲政黨」。德國憲法法院認為,若一政黨的目標或支持者行為「可能導致」侵害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不要求有具體行動,只要黨的政治目標表現出根本性、原則性與持續性攻擊自由民主基本價值,無須證明有立即危險,即足以構成解散的要件。

歷史上,德國曾於1950年代解散支持率極低的極右翼與極左翼小黨,但面對民意基礎較大的政黨則大多採謹慎態度。2017年,針對具違憲性但規模較小的極右翼國家民主黨,就以看不出有推翻自由民主秩序之可能為由,未予解散,同年進一步透過修憲,增加排除國家補助與稅捐優惠等更溫和的制裁選項,而非只能一律直接解散。而目前支持率逾20%的德意志另類選擇黨(AfD),雖被憲法保護局認定為具新納粹色彩,但因其已成國會第二大黨,若動用解散或排除機制將引發社會動盪,故德國政府對是否聲請憲法法院予以解散,仍未有定論。

除了政黨管理,德國亦結合刑法與公務員相關法規落實民主價值防衛。刑法規定,嚴禁散布違憲組織宣傳品、展示納粹標誌,或否認納粹屠殺歷史等仇恨言論。公務體系則被課予高度「憲法忠誠義務」,要求公務人員在整體言行中必須認同並致力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最後,德國2024年修訂的《國籍法》更要求歸化者須宣誓認同自由民主,並承認對納粹迫害歷史的責任。上述預防性措施共同構築了德國防禦內部敵人的法規體系,以確保民主體制不會自毀於程序寬容之中。

美國 對言論與個人主義高度寬容

相對於德國的積極防衛,光譜的另一端是以個人主義與言論自由為核心法律文化的美國。防衛性民主在美國憲法實務中幾乎沒有產生影響,也從來不是美國憲法關心的核心議題。

美國對於反民主言論的處置,採納了極為嚴格的「明白而立即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標準。這代表國家除非能證實特定言論會對社會安全造成即時且實質的威脅,否則不能僅因言論內容令人厭惡而予以禁止。美國所採取的模式反映出對民主韌性的強大信心,即便在911恐攻事件後制訂了《愛國者法》強化監控,美國仍未採取禁止極端組織或嚴格限制反民主言論的防衛性措施。

在德國、美國的兩個極端之間,其他民主國家也發展出各具特色的防衛機制。例如匈牙利在民主化後,對於極左與極右的極端主義皆抱持高度警戒。匈牙利刑法明確規定,展示代表納粹的標誌或象徵共產黨的「鐮刀與斧頭」皆屬犯罪,反映出前共產國家在轉型正義過程中對過往獨裁體制的戒慎恐懼。波蘭、西班牙、土耳其都引進防衛性民主制度。在亞洲,韓國也建立了違憲政黨解散制度,以法律手段維護國家的自由民主體制。

台灣 現有法制恐難因應新情況

台灣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引進了類似德國的防衛性民主機制。《憲法增修條文》明白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若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就是違憲的。此規定起初帶有特定時代的政治動機,但就其文字與結構而言,已與德國基本法的概念相近。

截至目前,台灣尚未有實際解散政黨的案例,2025年1月內政部決定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一促進黨(據悉迄今尚未提出聲請),但表明並非因其黨綱黨章的政治立場,而是統促黨以政黨之名從事組織犯罪。儘管內政部網站上登記的政黨已達一百多個,包括「臺灣共產黨」等,目前皆為合法存在。釋字第644號針對《人民團體法》的解釋指出,主管機關不能僅因團體在設立之初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不予許可,必須在設立後確有「具體行為」危害民主秩序,始得廢止其許可。這顯示在台灣,單純的政治主張受到憲法高度保障。

在憲政層次,釋字第499號確立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構成修憲的界限。這代表即便透過修憲程序,也不能廢除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人權保障及權力分立制衡等憲法核心。這是台灣採納價值拘束性民主最明確的宣示,是我們國家的屬性、國家的名片,應該要透過教育、媒體、網路來積極傳遞這個原則,讓人民珍惜民主。否則,以台灣目前的紛紛擾擾,真正令人擔心的不是政黨爭鬥,而是民眾不珍惜民主,就像前述提到的民調出現過半民眾不信任民主。

然而,在限制反民主言論方面,台灣目前的標準深受美國法影響。儘管《集會遊行法》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釋字第445號對集會遊行採納了「明白而立即危險」標準,使得鼓吹極端專制或武力統一的集會,例如「白狼」張安樂率領統促黨群眾在街頭高舉五星旗、主張受中共統治,在未造成即時秩序混亂前皆被視為合法。

上述對言論的極度寬容,放到現今的數位化時代便會面臨嚴峻挑戰。現代言論市場結構已顯著變遷,演算法推波助瀾下的同溫層效應與AI生成的假訊息,使得「真理越辯越明」的假設前提不再穩固。防衛性民主重在預防,若等到立即的危險才出手,可能已經錯失保護的良機

因此,若能將審查標準調整為「實質迫切危險」,並增訂法律,規範在媒體與網路散布鼓吹專制獨裁或戰爭等極端言論的行為,便是防衛性民主的具體展現。例如中配亞亞因為在網路上發表鼓吹武統的言論,遭到移民署依法以其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為由,廢止居留許可,代表行政機關並未採取「明白立即危險」的認定。

防衛民主與避免獨裁 須取得平衡

另外,對於公務員的忠誠義務,台灣目前的法制也有不足。雖然釋字第618號支持對特定族群擔任公職課予適當的設籍期限,以確保其對自由民主體制的認知與融入,但現行的《公務員服務法》對於「認同並致力維護自由民主價值」的規定過於抽象。

2009年,公務員郭冠英在網路上以筆名范蘭欽發表「歹丸現在走的是死路」、「只有武力解放後實行專政」等極端反民主言論,但因為欠缺明確規定,公懲會僅能以違反「忠心努力,依法令執行職務」等概念性的條款將其撤職。而針對退休高階公務員參與中共政權活動而妨害國家尊嚴的限制,實務上已透過法律修訂(如吳斯懷條款)予以處置,在性質上與德國禁止公務員向反民主標誌致敬的邏輯相通。

未來台灣應進一步填補防衛性民主法制的空白。首先,建議修改《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應認同自由民主基本價值,作為公務體系對體制忠誠的基本要求。

其次,針對具有爭議的國籍忠誠問題,像是近期討論熱烈的李貞秀接任立法委員爭議,應強化要求擔任公職者放棄外國國籍,尤其是對台灣具敵意的國家或政權,以確保對體制的絕對效忠。同時,台灣亦可效法德國最新的國籍法改革,將「認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聲明不支持也不會從事任何違反自由民主秩序的行為,把這個列為取得國籍或辦理戶籍登記的積極條件與宣誓要件。

以色列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曾表示,民主的崩潰通常不是一次性的突發劇變,而是緩慢累積的腐蝕過程。為了防止自由民主被腐蝕,除了強化國家安全法制以外,也需要填補防衛性民主法制的不足。雖然台灣在國際民主指數中名列前茅,但我們的民主韌性與民主自癒能力仍受到嚴峻考驗。當然,強化防衛性民主法制的同時,絕不能忘記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等法治國的要求,避免滑坡回到獨裁。如何在防衛民主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是對當代台灣人的靈魂扣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