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民主台灣的下一個30年,我認為,能源治理的革新是必要課題。
能源轉型過程不只是再生能源設置容量的數字增長,亦須強化能源體系由集中走向分散、由權威走向民主的質性改變。藉由提升公民及社區的參與力量、落實能源公正轉型與包容性,將可為能源政策帶來更堅實的民意基礎與社會支持。
對我而言,「人人享有永續能源」(Sustainable Energy for All)不只是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7的核心願景,亦是落實「能源民主」(Energy Democracy)的重要關鍵。根據台大政治系林子倫教授觀點,「能源民主」包含三個面向:第一是決策的民主化、第二是能源的在地化與分散化、第三是利益與權力的重分配。
國際學者Burke與Stephens亦指出,「能源民主」並不只是以再生能源取代化石燃料,而是透過抵抗既有化石燃料體制、奪回能源體系的公共控制權,並重構更民主且更具社會正義的能源制度,從而推動一場結合權力重分配、公共控制與制度重構的社會技術轉型。
具體而言,納入「能源民主」觀點將有助於我們「抵抗」(resist)化石燃料主導的能源體制、「奪回」(reclaim)能源的公共決策權,以及「重構」(restructure)更民主、公平的能源治理架構,藉此轉向公民、地方政府、社區及多元行動者共同參與、共同治理、共享利益的社會技術體系改變。
台灣淨零政策及能源轉型應更看重能源民主的價值,亦須落實公正轉型與包容性等策略,幫助形成強化能源韌性的社會基礎工程。
如同國際能源總署(IEA)所呼籲,真正以人為本的能源轉型,必須將培訓技能、體面工作、勞工保護、社會和經濟共榮發展、平等、社會包容及公平納入,並讓人民成為積極參與者。由此可知,能源公正轉型及促進包容性的核心,不在於多辦幾場政策說明會,而是將弱勢辨識、社會對話、權利保障、能力建構與利益共享內建於能源轉型的治理機制當中。
首先,政府應建立常態化且能回饋決策的多方參與機制,讓地方社群、社福組織、婦女團體、青年與脆弱族群在規劃與執行階段即被納入。其次,應將能源脆弱對象的辨識制度化,作為補助、節能改善與韌性投資配置的基礎。
第三,政策設計需強化可負擔性與利益共享的支持措施,避免轉型紅利集中於有能力的資本業者。第四,應將包容性從「少數代表」推進到讓更多利害關係人「有能力參與」,透過擴大培訓、地方就業與社區能源方案,讓更多人成為能源轉型的積極行動者。最後,必須把性別、地方與脆弱群體的參與視為能源治理的基本原則,而非附屬配套措施。
挑戰傳統能源治理的龐大體系及制度框架絕非易事,過去能源政策的思考往往局限在談論再生能源的選擇、電網韌性及備援容量等技術工程,未來亦須納入社區知識與民眾能力建構、強化弱勢族群權益及利害關係人參與、提升全社會的能源素養及行動,如此才能讓能源轉型成為一場更公正、更包容、更有韌性的社會技術系統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