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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30》

讓人民對憲政內涵形成共識

作者
許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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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董事長,曾任台灣省議會議員、桃園縣縣長、民主進步黨主席及總統府資政。

從威權政治轉型成為民主政治,台灣經歷過兩個歷史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還政於民,由人民直接投票決定政權誰屬。這個階段於1996年第一次總統直選後已完成。第二個階段是體制建構。這個階段事實上是從1997年修憲開始,現在還在持續進行中,遠遠尚未完成

1997年修憲確立了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基本架構,也就是以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為藍本。在這以前,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究竟為何是不明確的。促成1997年修憲的歷史動能,正是這個不明確的憲政體制,讓當時剛從台灣歷史上第一次人民直選產生,受到多數台灣人民支持和期待,享有強大政治權力和極高政治權威的李登輝總統,面對潛在可能的國會反對多數而無所適從。

依據1940年代在中國大陸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總統應該是虛位元首。但是,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歷史傳統以及戡亂戒嚴體制的實際運作,不但產生了強人總統,也讓實權總統成為1990年代台灣政治文化接受的政治體制。1990年代初期民進黨強力推動的總統直選運動,更強化了支持實權總統體制的政治文化。這樣的政治文化很難讓虛位元首的憲政體制設計有效運作。關於這一點,中華民國在1990年代之前僅有的短促行憲史,其實已經作了有力的見證。

世界憲政民主史上,行之成效昭著而廣被研究的憲政體制有三種:美國式的總統制、英國式的內閣制以及法國式的雙首長制。這三種體制各有其內在運作和法理邏輯,從體制本身無從評比其優劣。至於採行何種體制較好,必須看不同國情。所謂國情包括政治歷史、政治文化和政治現實

在1990年代多次舉辦的民進黨內憲政體制大辯論,以及在1997年極具爭議的修憲過程,我個人曾經詳盡論述何以台灣適宜採行法國式的雙首長制,而不宜採行美國式的總統制或英國式的內閣制。用簡單的話說,我的結論是:

美國式的總統制在美國能有效運作,是因為美國國會有尊重行政權分立的憲政傳統,而不是因為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設計。依據美國的憲政體制設計,總統任命重要官員,當然包括所有內閣成員,都必須獲得參議院同意。但在美國歷史上罕見參議院杯葛總統的人事任命,即使在總統和参議院多數不屬於同一政黨的時候也是如此。在國會沒有這種傳統和文化的台灣,如果實行美國式總統制,面對朝小野大的政治處境,總統連組織政府都不可能,遑論有效執政。

我認為台灣不宜採行英國式內閣制的重要理由,除了前述政治文化接受並支持實權國家元首,此與內閣制所需要的虛位國家元首體制不相容之外,就是擔憂1990年代的台灣國會體質和文化會讓台灣走向沉淪。我在1997年的修憲過程一再警告,如果不修憲,台灣的憲政民主必定走向內閣體制,而內閣制台灣的真正掌政者最可能是王金平和羅福助的雙人組合。

法國式雙首長制的憲政運作中心是總統。法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

  1. 總統監督憲法的遵守。總統透過其仲裁保證公權力的正常運行及國家的延續。
  2. 總統確保國家的獨立和領土的完整以及國際條約的遵守。

依據這種憲政體制設計,總統雖然是國家領導人,但並不是政府首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經國會同意,但仍須對國會負責的總理才是政府首長。1997年修憲所以用這種體制作為藍本,正是因為這種體制最接近修憲之前一直在運作的真實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因為接近,所以修憲之後的台灣憲政民主才不致窒礙難行。不妨想想:如果1997年不修憲,面對朝小野大的民進黨總統究竟能如何執政?

法國式雙首長制讓法國從歐洲的政治病夫一躍而成歐洲的領導強國。這種憲政體制是法國的偉大政治家戴高樂於1958年所創建的。在接受這種憲政體制之前,民主法國曾經歷長期的政治動盪,內閣在位期間平均只在半年左右。1958年以後的法國歷史足以證明這種憲政體制的優越!

1997年修憲以後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正是屬於這種體制!

憲政民主必須依循憲政體制。現在,台灣正遭遇1996年第一次總統直選以來最嚴重的憲政危機。這是台灣的民主危機,也是台灣的國家危機。只有正確理解我們的憲政體制,我們才能正確理解這個危機,並找到解決這個危機的正確途徑。 

依據法國式的雙首長制憲政體制,造成當前台灣憲政危機的大多數立法院在野聯盟以人數優勢提出並通過的法案,都是違憲的。若認為我們目前的憲法規定有疏漏不明而導致爭議,自應依據一九九七年修憲所本的法國現行憲政體制去理解這項爭議的本質。現行法國憲法第40條規定「議會議員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如通過將導致公共財務收入的減少,或增加或創設公共財務的支出,則不予接受。」第46條第5款規定「組織法需經過憲法委員會宣告與憲法不牴觸,方可予以公佈。」依據這項規定的法理,立法院通過法案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法定人數,大法官會議自可相應不理。

但是,法國施行這種憲政體制的經驗也告訴世人,作為憲政運作中心的總統,有憲政責任讓政府獲得國會多數支持。關於這一點,法國式雙首長制和英國式內閣制最大的不同,在於總統不須接受國會多數的指定任命總理。這給總統極大的政治運作空間。

1997年修憲確立了台灣施行憲政民主必須遵循的憲政體制的基本架構,但並未完備這種憲政體制的全部內涵。這當然和當時的國情有關。當時的台灣民主還是非常年幼的民主:政治菁英和社會大眾當然不可能完全理解法國累積百年的政治經驗和政治智慧所凝聚的憲政體制精髓。法國式雙首長制授予總統的主動解散國會權和主動提交公民投票權,以及其他諸多讓總統善盡其憲政職責所享有的獨特權力,在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中都付之闕如。

解決當前憲政危機的正確途徑是儘快走完建構憲政體制的歷史進程。由於修憲門檻太高,更由於朝野政治菁英對憲政體制內涵缺乏共識,想以修憲途徑解決當前的憲政危機是不切實際的。執政黨現在能做的,是以大量的憲政問題討論,讓社會大眾正確理解雙首長制憲政體制的重要內涵,讓社會大眾對當前憲政爭議的是非形成與執政黨立場一致的共識。畢竟人民才是民主國家的主權者,才是包括憲政危機在內的所有國家重大危機的終極解決者。當台灣人民對憲政體制的具體內涵形成共識,就可以透過憲政行為者的作為形成憲政慣例和憲政傳統,添補憲法條文的不足,構成完整的憲政體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