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大眾對能源議題無感,易受不實資訊煽動而產生對立,推動社區電廠可將負面循環轉為正向回饋。
- 公民電廠除了售電後的長期穩定收益,更能結合地方特色如農產加工等,打造循環經濟。
- 成立「區域協力技術團隊」,由政府媒合專業顧問與非營利組織,將可縮短社區學習曲線,降低溝通成本。
不論是履行已開發國家的減碳責任、因應國際供應鏈的脫碳要求,或是開創在地產業與就業機會,能源轉型皆為台灣國家發展重中之重的工作。然而,落實過程面臨兩大瓶頸:第一,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是否將其視為核心任務,而非僅是環境、能源部門的業務;第二,政策能否獲得社會支持?若大眾對能源議題無感,極易受不實資訊煽動而產生對立。這兩者互為因果,制約了轉型進度。而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正是將此負面循環轉化為「再生能源地方創生」正向回饋的關鍵。
社區公民電廠 分享紅利、創生地方、提升韌性
許多專家與民間團體都強調過公民電廠的重要性,國內也有主婦聯盟等團體組成公民電廠合作社,本文聚焦於可以促進農村發展的「地方創生型公民電廠」發展模式,其優點如下:
1、氣候紅利轉化為政策支持: 能源稅或電價調整常被視為財務負擔,若人民能透過公民電廠享有「紅利」,並在投資參與過程中建立正確能源知識,便能產生對抗不實資訊的免疫力,轉而支持減碳政策。
2、促進地方創生: 社區工作常受限於人才與經費更迭。公民電廠除了售電後的長期穩定收益,更能結合地方特色(如溫泉、農產品加工、觀光)。以木質燃料發電為例,綠電可供農產加工,餘熱可發展溫泉,灰分則能改良土壤,形成循環經濟,減輕政府補助負擔。
3、防堵弊案與謠言: 公民電廠對內具備股東監督機制,可避免不法勾結;對外則是掌握選票的選民,能抵制不肖地方勢力索賄。身為關係人的股東,也會自發性協助釐清社群假消息,成為能源轉型的夥伴。
4、ESG最佳實踐標的: 企業投資社區電廠,除了獲取減碳貢獻,更實踐了能源轉型中的「氣候正義」。與極端氣候威脅下的農漁村或部落合作,對企業國際形象具加分效果。
5、提升國家韌性: 面對天災或地緣政治威脅,分散式能源系統有助於提升能源安全與韌性。
未能系統性推動 民間實踐案例出現困境
筆者2015年擔任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時,曾在巴黎舉辦的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1)見證公民電廠如何促使人民支持減碳政策;同年赴日本觀察電業改革,看見日本《農山漁村可再生能源法》利用綠能促進創生的政策目標。這讓曾經歷農村再生條例立法與執行困境的筆者深感:與其投入預算於無效的硬體建設(如農村彩繪),不如參考日本立法精神,將資源投入農漁村與部落的綠能建設,利用收益帶動低碳產業與觀光。
隨後,環保聯盟、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等非政府組織夥伴,與台東達魯瑪克部落、花蓮南華社區、彰化台西村合作,開啟台灣最早的社區公民電廠倡議。當時民間團體的期待是:達魯瑪克能像德國萱腦(Schönau)社區一樣促進部落發展;南華能參考日本J-Water經驗,利用吉安水圳發展小水力發電;台西村則參考歐洲經驗,讓村民成為風電股東。
十年前筆者與長居德國、深諳德國公民電廠發展的賴芬蘭女士到達魯瑪克部落說明,獲得部落會議同意。2016年首先在小米收穫祭會場裝設臨時光電系統,之後將其遷移安裝至社區活動中心屋頂;2018年部落組成電力公司,成為原住民社區參與能源轉型政策的先驅。
其他地點也陸續推展,2018年台西村顯榮宮安裝示範光電系統;2017年南華舉辦第一屆小水力發電比賽,至今已九屆;2018年,在伊達邵部落議會屋頂安裝光電系統並使用時間電價,解決自921地震後30戶組合屋居民共用一個電表,產生高額累進電費的問題;2019年,桃園比亞外部落教會安裝光電與儲能系統,在2024年的山陀兒颱風時發揮防災電力的作用。這些都是能源轉型同時促進社區發展的正面案例。
然而,歐美運作多年的機制,在台灣卻一路艱辛,至今仍無法形成系統性的推動「地方創生型公民電廠」。達魯瑪克部落即便從總統、縣長、立委、議員、村長到校長都表態支持公民電廠,但部落內的小學屋頂最終因地方政府未以友善公民電廠的方式來招標,在仍按一般商業案場的競價標租方式下,由外來廠商得標;部分社區公益案場甚至因不實謠言(如用鹽酸洗光電板等),為減少爭議而被迫拆除。
政策環境已趨成熟 地方政府是關鍵
雖然社區公民電廠遭遇各種問題,不過這幾年政策環境也逐步成熟,關鍵在於社區活動中心、學校、集會所、風雨球場(加蓋屋頂的戶外球場)的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是否積極推動相關業務。
2020年能源署公告《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透過獎勵方式協助社區解決公民電廠規劃初期缺乏經費進行資源盤點、社區溝通與案場設計等問題,目前共計已獎勵40案約2518萬元。
2023年公告《公有建物公民參與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範本》,在上述獎勵辦法實施之後,在地團體經過許多社區的盤點、溝通等前置工作,卻面臨難以尋覓社區內場域作為公民電廠的問題。因此,應建立可供主管機關在標租公有建物屋頂時採用的範本招租,讓想要發展公民電廠的社區能順利標租到可用場域。
在能源署公告前述範本之後,開始出現一些「母雞帶小雞」的開發案,例如,媒體報導台糖試辦首座公民參與光電案;中部科學園區二林基地停車場,也規劃採用由開發商主導、部分社區入股的合作模式。這對於資金有限且對申設和施工業務不熟悉的社區居民而言,大案場合作模式可望發揮帶動效果。
政策建議:建置協力平台、引進公民入股
再生能源已成全球共識,2023年於杜拜舉辦的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8),已決議在2030年前將再生能源產能提升三倍。然而,台灣在推動綠能的過程中,常受限於資訊不對稱與假消息影響,導致地方發展面臨瓶頸。為落實「能源轉型 2.0」,應將公民電廠與地方創生深度結合,透過落實社區參與,建立社會韌性。以下是具體政策建議:
1. 建構「區域協力平台」,彌補專業技術缺口:目前能源署雖有社區補助,但基層社區普遍缺乏從零到一的行政與技術能力,面臨核銷困難、技術申設專業門檻高、跨領域人才(文化與產業結合)短缺等經費與信任問題。
若能由政府媒合專業顧問與非營利組織成立「區域協力技術團隊」(Regional Support Hubs),提供從初期規劃、場域標租、行政申設到後續維護營運的全流程指導,將可縮短社區學習曲線,降低溝通成本,確保計畫能從「補助階段」順利過渡到「商業營運」。值得提醒的是,過去農村再生計畫的輔導團隊,由於一年一標的限制,不少社區經常更換輔導團隊,難以發揮長期協力的效果,未來需留意避免此種問題。
2. 主動盤點並釋放「公有空間」,建立場景示範:農村私有建築產權複雜(如老舊或共有),開發進度緩慢。地方政府應優先盤點轄內社區公有建築屋頂(如活動中心、風雨球場、集會所)。提供標準化標租契約範本,鼓勵社區獨立開發或與企業共建(PPP模式),以此作為「示範場域」,帶動周邊私有產權加入。
3. 將「公民入股」模式,納入國公有土地開發規範:大型光電案場常因缺乏在地參與感,易引發鄰避效應或黑箱疑慮。政府可帶頭於國公有土地大型開發案之標案條件中,納入「公民參與額度」或「社區入股機制」。對開發商而言,雖然短期釋出部分盈餘,但能實質轉化為ESG績效、提升在地支持度,並降低開發過程的弊案風險與社會阻力。
台灣倡議推動公民電廠已近二十年,雖有德國、日本等國際經驗為師,但進展仍屬有限。行政院宣布2030年前編列9000億元淨零轉型預算,建議應將「地方創生型公民電廠」列為戰略性項目,使綠能收益回饋地方,達成能源轉型與地方發展的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