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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2.0再進化》

「自己發電自己用」 扭轉既有利益結構

今周刊
作者
能源專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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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參與台灣2016~2024年能源轉型的工作者。歷經全國大停電衝擊、參與撰寫能源轉型白皮書、看到離岸風電在台灣海峽豎立、走過幾場能源公投攻防。

  • 在目前「反光電」的社會氛圍下,行政部門需避免陷入過度疊加的「管制螺旋」。
  • 劃定禁止光電開發的「紅燈區」、導入環評機制的「黃燈區」,以及簡化流程的「綠燈區」。
  • 調整光電利益分配結構,擴大「自己發電自己用」的直接受益模式,讓光電落實在社區、家庭。
     

當我們檢視全球對淨零碳排的要求,以及台灣對用電的需求,就會明白,包括太陽光電和風電在內的綠能,是強化台灣能源韌性的重要成分,與其他新興多元能源選項並非互斥,而是互補,不應基於特定技術偏好或政治立場而全面抹殺光電效益。建立可長可久可自主的能源組合,讓產業、民生用電安全又安心,是台灣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的共同利益。

台灣光電發展受到負面新聞衝擊,我們除了必須正視光電弊案的成因並積極處理外,更應理解發展再生能源是全球大趨勢,不應回頭也不宜回頭,個別爭議不應拖累整體發展。因此,光電政策的修正,應邁向2.0再進化。

光電政策再進化:改變利益結構 量體分級審查

首先需要釐清的是,全台光電許可案場已逾7萬件,而所有綠能涉弊個案目前司法機關已偵辦221案、起訴86案。台灣社會勿因弊案而將整個光電污名化,光電絕對不等於弊案,切莫抹煞所有合法業者和公務員、公職人員為台灣開創新興能源的努力及成果。

其次,行政部門需避免陷入過度疊加的「管制螺旋」。在目前「反光電」的社會氛圍下,行政部門為避免爭議而採取「加嚴審查」或「暫緩許可」的方式,造成行政程序膨脹的螺旋式困境:每次有爭議,就增加一項程序;每新增一個確認程序,就引發新的協調成本。殊不知程序愈複雜,往往愈容易被鑽縫隙而產生弊端。現今案件數量減少、推動速度延宕、投資人信心受挫,這樣的管制螺旋,正是政府在制度設計上必須避開的陷阱。

太陽光電屬於土地低度開發型的建設,既可與土地原有使用目的共存,亦可提供產業界所需的淨零轉型綠電。近期《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主要是因應社會上對光電大型案場、水面型案場的疑慮,以及擔心生態、地質敏感地區建置光電。其實現有環評機制已可將前述疑慮納入評估,再生能源案場進入環評檢視,也早在2016年就對離岸風電示範過作法。

因此,不妨將光電案導入環評機制的既有程序,如此可不必疊加新程序,用更明晰的選址制度、紅綠燈分類思維與行政程序簡化,重新打開太陽光電的機會之窗

光電政策環評應該要達成兩個目的,第一,劃出一道紅線,訂出不適合光電案場設置開發的場域。除了依據立法院近期三讀通過的《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在國家風景區、地質遺跡、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等地方,禁止開發地面型及水面型光電,還有其他可能引發大規模社會與生態爭議者,也直接予以禁止,提前降低爭議。第二,針對同類型場域,釐清通案問題及調查項目,方便個案進行前期環境調查及環評報告撰擬,以加速後續審查作業。

簡言之,政策環評將扮演光電開發的「紅綠燈」,紅燈區絕對禁止光電開發;黃燈區則導入環評機制,要求業者提出案場開發的環境影響減緩作為;綠燈區則免環評或大幅簡化流程,例如屋頂型、不利耕作地等,在明確條件下讓業者可以快速布建。

擴大公民參與 屋頂化、社區化、自用化

再者,應調整光電利益分配結構,擴大「自己發電自己用」的直接受益模式,讓光電落實在社區、家庭,由全民第一手獲益。

在現行躉購制度下,綠電收益主要由地主(收租金)、發電業者(賣電)享有,一般民眾並未直接受益。因此宜檢討現行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制度,補助自用型光電及電網設置,以鼓勵由下而上申請推動社區型光電、公民電廠,讓綠電由社區出資者自發自用、共享收益,且更多分散式電源也有助於全社會的能源韌性

風電、光電兩種綠能在特定季節可供應全國達三分之一用電需求,是不可放棄的能源選項。在能源轉型過程中,屋頂型光電可說是模範生,目前約占全國太陽光電發電量三分之二。未來應大力推動新建築物,尤其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共建物搭設光電。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兩年多前修法要求新建物屋頂設置光電,根據內政部規劃草案,未來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者須設置光電,不及近五年新增建物的兩成,雖屬保守,仍應盡速落實。

同時,在歐洲已逐漸普及的建築立面式光電,以滿足家戶自行用電為主,雖然發電量僅約屋頂型的6成,但可用面積潛力大,如結合儲能設備,更可提高家戶災難應變能力,確保通訊、電器等維生用電需求

此外像是全台5000多個畜牧場也應鼓勵設置屋頂型光電,不只可以降溫、調適氣候變遷而增加產能,多餘電力還可增加農民收入。未來若儲能技術再進步且成本下降,還有更多農業生產場域可搭配光電,例如冷鏈倉儲區搭配光電,以及養殖場自主發電,可防範風災斷電且減少漁民生產成本。

光電2.0提升政策品質 建立透明回收機制

另一方面,光電模組因風災受損散落的情況,也令部分民眾擔心污染問題,成為反對者散布擴大誤解的不實資訊。事實上,光電案場平時維護是用高壓水柱清洗,模組使用的材質超過9成以上都可回收,水面型光電使用浮具的材質也不會鹽蝕腐化、不會污染水質,且光電設備不必用水泥固定,使用壽命屆滿時容易拆卸,環境負擔可控。

為強化落實環保,政府須建立公開透明的光電設備回收機制,透過與非政府組織的公私協力,追蹤、監督光電廢棄物流向,業者更應肩負起社會責任,參與處理光電廢棄物

全球已有超過150個國家宣示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所設定的再生能源占比多在20-30%左右,甚至有的要達到50%比重,並以光電和風電為主力。賴清德總統也宣布要在2030年達成綠能占比30%的目標,以再生能源目前占台灣電力約13%,還有5年的時間可努力翻倍。

面對光電遭受的種種負面疑慮,當務之急是司法體系應持續加強查弊、嚴懲不法;其次是申設案場法規制度的設計要再進化,包括補強防弊措施,擴大屋頂型和鼓勵自用、小型發電,增進全台能源安全韌性

2016年展開的能源轉型,太陽光電在「量的擴張」取得顯著成效,期許光電政策2.0更能引導光電產業進入「質的改變」。透過改善空間治理、重新建構利益分配與促進公民參與,讓綠能不只是賣電收益,也成為帶動地方發展、建立公私合作與社會信任的轉型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