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對台滲透已出現結構性轉變:從隱密到公開、從高階到基層、從單點到網絡,形成大量灰色地帶。
- 國際因應威權滲透的立法趨勢並非全面強硬,而是「分層治理」與「雙軌並行」,刑罰只是最後防線。
- 理解風險並建立風險預防、治理的完整架構,才是民主社會兼顧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的最佳平衡途徑。
在各領域灰色地帶衝突已成為常態的今日,台灣面對的挑戰並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間諜活動,而是一種長期、低強度、分散式、跨領域及「千沙」化的制度性滲透。國安案件往往具有不可逆的制度後果,畢竟國安案件是風險型犯罪,如果等到結果發生,那已經不是審判,而是政權轉換。而風險型犯罪的核心是「更早建立非刑罰的風險治理工具,讓刑罰成為最後防線」,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必須理解風險的重要。
滲透新樣貌:從「機密」走向「灰色地帶」
過去我們對滲透的想像,多半停留在機密文件外洩、軍事高層被吸收等電影劇情式的案例。然而美國中情局(CIA)前情報分析師Paul Moore於1997年比較中國與蘇聯情報運作模式時,提出所謂「千沙」比喻,他假設任務是自一座孤立小島取得一桶沙,蘇聯可能派遣特務(如 KGB)小艇於夜間秘密行動,一次性完成任務;中國則可能派出大量人員,以合法觀光客等身分於白天分散進入該島,每人僅攜帶極少量沙粒,最終再秘密匯集成一桶而完成任務。此一比喻意在說明,中共的滲透與情報運作往往採取大量、分散、低強度且長期累積之方式,而非依賴單一高風險、戲劇性之重大行動。
近年發生在台灣的中共滲透趨勢顯示,其已出現以下幾個結構性轉變:
第一,從機密到公開。許多情報活動不僅以竊取軍事機密為核心,而是透過公開交流、合法投資、文化互動、媒體合作等方式,在制度縫隙中累積影響力。甚至許多案例當中的資料交換,包含相對不重要的資訊例如內部教育訓練文件。
第二,從高階到基層。過去高度集中於軍政高層的吸收模式,逐漸轉向基層、地方、社會團體與產業鏈節點,影響力更為分散且更持久。透過基層官兵,吸收門檻更低,人數更易累積。
第三,從單點到網絡。不再依賴單一核心人物,而是建構鬆散但可串連的網絡結構。而且透過線上網路媒介,更容易招攬、吸收。透過個人網路脈絡,能讓陌生的關係加速建立信任。
這些變化帶來一個關鍵現象,多數滲透活動,都可以停留或待命在具備「風險」的灰色地帶,尚未違法也未成為司法得介入的案件。它們未必構成具體犯罪,但卻可能逐步降低國家決策的獨立性與社會的信任基礎,或隨時成為國家安全被破壞的未爆彈。
因此,我們必須清楚意識到兩件事:國安風險的存在,與國安犯罪的成立,並非同一件事。在人民關注有罪與無罪的犯罪案件之外,更應該思考民主國家如何面對國安風險。
民主的兩難困境與「司法可見性」
民主制度的核心原則,是以證據與程序保障自由。民主體系靠制度跟證明;專制體系拚速度。在專制體系中,風險可以直接等同威脅,並以威權體制有效率的快速處置。但在民主社會中,若風險尚未達到法律門檻,便不宜以刑罰介入。這正是民主的保護,也是民主的困境。
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避免在風險階段就過度懲罰?若國家在風險尚未具體化前即大量動用刑罰,將損及公民自由與制度信任;但若完全消極等待具體犯罪發生,則可能讓制度侵蝕在無聲中累積。事實上,刑罰並不是唯一的國家回應手段。除了司法追訴之外,仍然有幾個面對風險的重要思考方向。
第一,若用時間軸來看,刑罰代表的是發生事情以後的犯罪追訴,是對既成行為的法律評價。司法之外尚有行政管制,對於民間機構,也有所謂自律手段與內部控制制度可供使用。以國防體系為例,監察、保防系統或其他單位的資料管理與回報系統,本質上都是風險治理工具。這些機制若運作得當,可以在行為尚未演變為犯罪之前,就降低制度脆弱性。
第二,是「對物管制」與「對人管制」的區分。現行國安法對於秘密的管理方式,多著重於對祕密本身的分類與管理,屬於對物管制,也就是所謂的揭密(disclosure)制度。透過決定不同文書的密等與重要性,來保護資訊內容。
然而,相對不足的是對人管制,也就是接密(access)制度。這種制度決定的是「哪些人可以接觸哪些秘密」,以及在何種資格、審查與監督條件下得以接觸。若缺乏完整的接密制度,即便對文件分級嚴謹,也可能因接觸人員範圍過廣而降低保護效果。例如,私部門承接涉及國安或軍事標案、參與國安案件的私人等等。
以上僅是例示。從這幾個例子可知,面對風險,民主制度的工具箱遠不止於刑罰。行政管理、資格審查、揭露義務、專業自律、內部控制與資訊分級,都是風險治理的環節。社會往往期待國安案件一旦進入司法之後,應該要妥適而迅速地處理。但在司法之前,制度仍有許多可以強化的空間。唯有在不同層次上建立完整的風險治理架構,才能避免將所有壓力集中在法院,並同時維持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平衡。
民主的韌性,不在於是否零風險,而在於是否有能力在風險尚未違法之時,就以適當比例的制度工具回應它。因此,本文呼籲應該從制度面提升「司法可見性」,提升滲透行為「被理解」的程度。所謂「司法可見性」,並非意味著所有風險都應立即刑罰化,而是指風險行為在制度運作下,讓風險一步步被制度釐清、被證明。但是,當這些轉譯機制不足時,風險便長期停留在灰色地帶,既引發社會焦慮,又無法進入法律程序。
司法可見性,本質上就是一種透過制度將不確定風險轉化為可證明事實的能力,而非單純提高定罪率或擴張刑罰權力。就像白蟻在家中的牆裡活動,而法律不能因為聽到白蟻的聲音就直接拆掉房子;但是,也不能等房子倒了才開始處理。
國際趨勢:調整風險與韌性建構
全球多數民主國家,近年都面臨相同困境:如何縮短風險與國安案件之間的落差?換言之,如何在不過度刑罰化的前提下,使灰色地帶風險能被制度吸收、被制度看見,而不必等待其演變為重大刑事案件?這種立法趨勢並非朝向全面強硬,而是朝向「分層治理」與「雙軌並行」的制度設計。其核心目標不在於製造更多定罪,而在於調整可見門檻,使風險在不同層次即被管理。
以日本為例。自安倍晉三內閣於2013年推動《特定秘密保護法》施行以來,日本逐步建構出一套相對晚發、但高度制度化的秘密管理體系。此一制度既強化刑事責任,也同時強化行政監督與人員適性管理,展現出「對物」與「對人」雙軌並行的管制架構。
除了「對物」管理之外,在「對人」管理上,日本導入類似美國的安全查核制度(セキュリティ・クリアランス, Security Clearance),要求從事特定秘密業務的人員,必須通過法律明定的適性評鑑與背景審查,方能接觸相關資訊。這不僅是一種資格管理制度,也是一種風險預防制度。這種對人與對物並行的規範,使日本在秘密管理上呈現出較為成熟的「接密治理」模式。換言之,風險並非僅在洩密後才處理,而是在接觸前即被制度化篩選。
美國的制度則更早發展。早在1938年即制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其核心精神並非一律刑罰化,而是透過揭露義務強化透明性。外國代理人若收受外國勢力資金或從事政治影響活動,必須依法登記並揭露資訊;若未依法申報,則可能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此一制度設計呈現兩種並行邏輯:第一層是透明化管理,將部分「合法但具影響力」的行為納入揭露義務,使其可被公眾與政府監督。第二層是刑事責任,若收受外國資金而成為外國代理人,並從事發展組織、影響政策或涉及洩密行為,則仍須承擔刑事責任。這種雙軌並行的管制模式,在行政透明與刑事責任之間建立清楚分工。
此外,澳洲於2018年通過《外國影響透明度計畫法》(FITS),以及加拿大於2024年通過《外國影響透明與問責法》(FITA),皆呈現類似邏輯,並建立風險分級與合規機制,在自由與安全之間尋求平衡。
綜觀上述民主國家的發展方向,可以歸納出幾項共同立法趨勢:第一,從「事後懲罰」走向「事前透明」。透過揭露與登記制度,使潛在影響活動在未構成犯罪前即被制度化管理。第二,強化接密與資格審查機制。不僅管理文件本身,更管理接觸文件之人,將風險前移至資格審查階段。第三,建立風險分級與多層回應。將灰色地帶行為納入行政、民事與刑事多層工具,而非僅依賴單一刑罰。
在灰色地帶競爭成為常態的時代,民主國家逐漸意識到:風險若無法在早期層次被看見,最終只能在司法階段以高成本處理。因此,國際立法趨勢的核心,不是追求更多定罪,而是讓風險在不同制度層次被適當分流。這正與前述「司法可見性」概念相呼應。當風險不必然等同犯罪時,制度的任務便不是全面刑罰化,而是設計一套多層次的風險治理架構,使民主制度既能維持自由保障,也能強化國家韌性。
制度先接住風險 刑罰做最後防線
在司法與行政之外,社會層面的國安素養建構,同樣是風險治理的重要環節。若國安僅停留在專業部門,而未轉化為公民對灰色地帶風險的理解能力,制度將長期承受資訊落差與認知斷裂所造成的壓力。因此,定期推動全民國安教育日或相關公共教育機制,並非政治動員,而是民主國家在灰色地帶時代下的制度自我修復機制。對於國家而言,國安若只剩下案件破獲數字,就會忽略制度是否真的更安全。建立風險治理的完整架構,才是民主國家兼顧人權保障與國家風險預防的最佳平衡途徑。可以從三個方向思考:
1. 提升風險辨識能力
強化跨部門風險評估機制與早期預警體系,使風險在進入司法前即能被管理。包括產業、科技、教育與地方層面的制度韌性建構。讓制度能夠更早看見問題。
2. 強化跨部門資訊轉譯
建立情報、行政與司法之間的合法轉譯機制,確保資訊在不違反程序保障下有效流動,避免因制度斷裂導致風險積累。資訊若卡在部門之間,再多線索也無法變成行動。
3. 在法制與速度之間取得平衡
民主制度無法、也不應追求專制體制的速度,但可以提升決策效率與程序透明度,縮短風險評估與制度回應的時間差。
灰色地帶競爭將成為長期現實。台灣必須學會的不只是強化國安法規,而是精準理解風險的層次。當風險尚未違法時,我們需要的是制度調整,而不是情緒反應;當行為跨越司法可見門檻時,則必須依法嚴正處理。這樣的區分能力,以及制度建立,正是民主制度在灰色地帶時代最重要的韌性。